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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沙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20-08-17

案件名称

张家秀、张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家秀;张顺斌;雷正义;张世雄;张俊;李双进;李俊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沙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秀,女,193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张顺斌,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雷正义,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张世雄,男,1957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张俊,女,1959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李双进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被执行人李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本院依据[2001]沙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300296.33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10717元,3、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李双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5417.33元;若被执行人帐上款额不足,则扣留、提取其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