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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周恩友,公司员工。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湛江市人,住遂溪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成年,湛江市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保全费148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