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周恩友,公司员工。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湛江市人,住遂溪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成年,湛江市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保全费148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