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丁某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丁某某;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汉民初字第0073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姚某。 被告丁某某。 被告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丁某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耀军 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