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汉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丁某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丁某某;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汉民初字第0073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姚某。 被告丁某某。 被告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姚某、丁某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耀军 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