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引凤、邸小明与周亚峰、周康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闫引凤。原告邸小明,系原告闫引凤之夫。被告周亚峰。被告周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引凤、邸小明与被告周亚峰、周康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引凤、邸小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