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峰将山后许村。法定代表人徐保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汇票(号码为30300051/20330080、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为455621.50元、出票人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开户行为西安市工商行铁路局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6月16日,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