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丽媛与李洋、祁志伟、罗文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媛,李洋,祁志伟,罗文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丽媛,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许庄小区德源里楼503楼5门302号,身份证号130203197110201841。被告李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中街38号,身份证号13020519905080613。被告祁志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东新苑205楼3门602号。身份证号130803197411013017。被告罗文芹,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西尚庄村东街2排2号,身份证号13020519780723062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现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代码证号75402493-0。负责人吴存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媛与被告李洋、祁志伟、罗文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7月2日,原告王丽媛以尚需要复查和等待评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丽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解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