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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陆彩娟与范芬花、赵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彩娟;范芬花;赵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商初字第395号原告:陆彩娟。委托代理人:郭安。被告:范芬花。被告:赵连生。原告陆彩娟为与被告范芬花、赵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彩娟的委托代理人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芬花、赵连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彩娟起诉称:2010年8月2日,范芬花在赵连生的担保下以向中信银行投资可产生丰厚回报为由向陆彩娟借款1000000元。以上借款出借范芬花之后,陆彩娟未收到一分回报;且陆彩娟了解到范芬花、赵连生资信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芬花、赵连生到处借债不能清偿,且已有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严重影响到对陆彩娟的偿债能力。陆彩娟遂向范芬花、赵连生主张清偿借款,但范芬花、赵连生以各种借口搪塞推拖,进而电话不接,避而不见。故陆彩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范芬花返还借款1000000元;二、赵连生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范芬花、赵连生承担。原告陆彩娟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8月2日范芬花向陆彩娟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赵连生为范芬花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协议约定如果范芬花、赵连生的情况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到对陆彩娟的偿债能力,陆彩娟可以提前收回借款的事实;陆彩娟已向范芬花交付1000000元借款的事实。2、本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365、36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各二份,证明范芬花、赵连生存在其他负债不能清偿,陆彩娟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事实。被告范芬花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并对原告陆彩娟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赵连生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并对原告陆彩娟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原告陆彩娟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8月2日,陆彩娟与范芬花、赵连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范芬花向陆彩娟借款1000000元,于2012年8月2日前还清;如逾期,逾期部分按借款金额的9%支付月息,每天按借款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赵连生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范芬花如发生情况变化,使陆彩娟认为该情况足以影响范芬花的偿还能力,陆彩娟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时范芬花已实际取得借款,不再另行出具收据等内容。2012年2月27日,吴水金向本院起诉范芬花、赵连生,要求范芬花返还借款150000元并由赵连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陈珊君向本院起诉范芬花、赵连生,要求范芬花、赵连生返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做出(2012)杭余商初字第365、36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支持吴水金、陈珊君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5日,陆彩娟诉至本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陆彩娟与范芬花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赵连生之间的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范芬花因无法偿还他人借款被诉至法院,其偿还能力发生变化,已影响涉案借款的清偿,陆彩娟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赵连生作为担保人应对范芬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陆彩娟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芬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彩娟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赵连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范芬花负担、被告赵连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媚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阮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