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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恢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恢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某,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2001)松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抚育费6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余某与吴金华(吴金华身份证号:××)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余某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裁定如下:扣划吴金华银行存款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