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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安某某,女,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2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