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67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118号29栋。法定代表人:顾家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响珍,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向孙文,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国明,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