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0-1号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诚,董事长。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老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2万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老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铁利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柳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