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喜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姚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