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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与王钦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王钦卫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城关工业园金沙江路。法定代表人郭鲁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廷,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王钦卫,男,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男,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钦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钦卫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递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平度市金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纪玉华审 判 员  孙吉昌人民审判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