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季学峰与夏亮、鲁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峰,夏亮,鲁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季学峰,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亮,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鲁晓敏,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峰诉被告夏亮及鲁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季学峰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季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