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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季学峰与夏亮、鲁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峰,夏亮,鲁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季学峰,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亮,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鲁晓敏,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峰诉被告夏亮及鲁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季学峰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季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