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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凯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凯,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2年1月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屹,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凯及其辩护人丁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征用了蒙城县岳坊镇原陆楼村35.63亩土地,征地补偿款按每亩18016元标准补偿,原陆楼村应领取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被告人陆凯时任原陆楼村文书,具体负责公示丈量征地亩数、款数以及征地安置工作,并协助镇政府负责领取和发放征地补偿款。2008年1月7日,被告人陆凯从岳坊镇财政所领取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后,并未及时发放给原陆楼村村民,而是以被告人陆凯个人名义将该款存入岳坊镇信用社。2008年1月8日,被告人陆凯从641910.08元补偿款中,在岳坊镇信用社支取现金500000元,以个人名义存入小涧信用社;2008年1月9日,被告人陆凯又从小涧信用社支取140000元现金,将其中100000元借给岳坊镇计生办副主任刘汉标使用。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陆凯从存入小涧镇信用社的500000元中取出100000元借给刘汉标使用;2008年4月7日,被告人陆凯又从小涧镇信用社取出100000元借给刘汉标使用,刘汉标又把这300000元钱借给其表弟甘飞(蔡超)做生意使用。2008年4月14日、2008年5月16日、2008年6月25日刘汉标分别归还5万元、10万元、7万元,共计22万元,余款刘汉标是用给原陆楼村修路的工程款抵的借款。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凯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陆凯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无前科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征用了蒙城县岳坊镇原陆楼村35.63亩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16元,原陆楼村应领取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被告人陆凯时任原陆楼村文书,负责公示被征用土地的亩数、补偿款数以及领取和发放土地补偿款工作。2008年1月7日,被告人陆凯从岳坊镇财政所领取陆楼村村民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未有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存入岳坊信用社。2008年1月8日,被告人陆凯将其中的500000元转存于小涧信用社。后被告人陆凯分别于2008年1月9日、3月19日、4月7日从小涧信用社共支取土地补偿款300000元出借给刘汉标,刘汉标又将该款转借给蔡超做生意使用。2008年4月14日、5月16日、6月25日刘汉标分别归还5万元、10万元、7万元,共计22万元,余款刘汉标用原陆楼村欠其修路的工程款抵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陆凯供述,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征用了其村35.63亩土地,征地补偿款按每亩18016元标准补偿,其村应领取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其当时任原陆楼村文书,主要协助镇政府公示丈量征地亩数、补偿款数及征地安置工作,并负责领取和发放征地补偿款。2008年1月7日,其从岳坊镇财政所领取陆楼村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后其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存入岳坊信用社,把补偿款存入岳坊信用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为支取方便第二天(1月8日)其将其中的500000元转存于小涧信用社。2008年1月9日、3月19日、4月7日其分三次共从小涧信用社支取300000元出借给岳坊镇计生办副主任刘汉标做生意使用。2008年4月14日、5月16日、6月25日刘汉标分别归还5万元、10万元、7万元,余款刘汉标用原陆楼村欠其修路的工程款抵付。2、证人刘汉标证言,证实2008年初,从被告人陆凯处借款30万元给其老表蔡超做生意使用,后其将30万元全部归还给陆凯。3、证人蔡超(又名甘飞)证言,证实2008年1月份,其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就找到刘汉标借款,刘汉标给其转借了43万元。2008年上半年5、6月份,其将借款全部偿还给刘汉标。4、证人陆月玉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征用原陆楼村丁西、丁东等村民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16元,原陆楼村应领取征地补偿款60多万元。村文书陆凯负责补偿款的领取、发放工作。2008年元月20日、2月1日,其签字让陆凯支付刘汉标为陆楼村修路的工程款86000元,所用钱款是村部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5、证人韩灯宾证言,证实其是岳坊镇财政所指导员。2007年年底,在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其负责全镇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岳坊镇原陆楼村的土地补偿款领款手续都是该村文书陆凯负责办理的。6、证人胡超民、丁佩全、陆月桂、陆月欣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在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几村民组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是从原陆楼村文书陆凯处领取的。7、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占地协议书、占地补偿资金发放登记表、补偿资金账目,证实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共征用蒙城县岳坊镇原陆楼村35.63亩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16元,原陆楼村应领取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8、被告人陆凯存折的存、取款记录,证实被告人陆凯将从岳坊镇财政所领取的陆楼村征地补偿款641910.08元存入岳坊镇信用社,后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存于小涧信用社以及现金支取情况。9、领条,证实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以及刘汉标用原陆楼村欠其修路的工程款抵付借款的事实。10、蒙城县岳坊镇政府证明,证实2007年年底,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该镇原陆楼村35.63亩土地被征用。被告人陆凯时任原陆楼村文书,负责公示被征用土地的亩数、补偿款数以及领取和发放土地补偿款工作。11、蒙城县岳坊镇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凯2005年5月至2008年7月任该镇陆楼村文书。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凯出生于1964年4月2日,系蒙城县岳坊镇胡寨村小圩后袁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0000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凯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陆凯具有认罪悔罪、无前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元月4日起至2018年元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马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