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光莲与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晓娟,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光莲申请执行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娟在合江县有住房一套、营业用房门市一间。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娟所有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营业用房门市一间。二、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查封财产上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朝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