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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9-08-08

案件名称

王兆森、李彦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兆森;李彦来;李艳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徐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森申请执行人王兆森,男,汉族,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李彦来,男,汉族,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李艳来(2012)徐执字第231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兆森、王兆森于2012-7-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