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柏特制衣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大涌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市柏特制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大涌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柏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小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周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钢,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大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余振扬。中山市柏特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柏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下称中国财保中山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大涌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柏特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中国财保中山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有义务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虽然保险标的范围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根据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中国财保中山公司作为保险人仍对个案有特别提示和解释义务。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根据电脑画板的评估价确定保险金额,应该而且已经了解电脑画板的构成和价格。如果不保其中的某一部分,应向申请人说明。判决书称“投保人柏特公司也没有提出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没有向其说明合同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若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有向申请人说明合同内容,应由中国财保中山公司举证。2、在本案纠纷发生后,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明知争议点仍续保电脑画板,仍无特别提示申请人,否则,申请人不可能投保。故二审判决书“即使在柏特公司被盗后再次就电脑画板向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投保,……中国财保中山公司仍然未对电脑资料进行承保”与事实不符。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有不同解释时,应采用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而判决书却相反的,作出了对提供方有利的解释。为此,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不服,特申请再审。中国财保中山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柏特公司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柏特公司就电脑画板、电脑等公司财产向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投保的保险险种为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盗窃保险,即在柏特公司投保的财产发生《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四条列举的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形和失窃的情况下,保险人中国财保中山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若发生损失的财产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约定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时,保险人中国财保中山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中约定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的电脑资料。由于CAD绘图软件(包括密码锁中的加密软件)是一种无形的、安装在电脑中使用的驱动程序,这种程序灭失后可以重新安装;而相对于有形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硬件系统而言,电脑资料包括储存于电脑主机中驱动电脑各项程序运作的软件,即各种驱动程序,及电脑使用人运用这些驱动程序制作并储存于电脑中的各种文档、数据等资料,上述CAD绘图软件(包括密码锁中的加密软件)符合电脑资料中驱动程序的特性,属于电脑资料的一种。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范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人的格式条款,除非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或者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本案中,投保人柏特公司在二审未提出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没有向其说明合同的内容,而保险标的范围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没有特别提示的义务。故在投保人柏特公司投保时没有特别向中国财保中山公司要求对电脑画板系统中的CAD绘图软件这一电脑资料进行投保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的约定,CAD绘图软件这一电脑资料不属于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即使在柏特公司被盗后再次就电脑画板向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投保,根据双方之间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约定,中国财保中山公司仍然未对电脑资料进行承保。而柏特公司就投保财产购买的盗窃险作为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是合同当事人为《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额外增加的事故险种,盗窃险条款是综合险条款的从合同,其保险标的的范围受主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关于“保险标的范围”的约束。由此,因柏特公司随失窃电脑一并失窃的CAD绘图软件电脑资料(包括密码锁)不属于盗窃险保险标的范围,故柏特公司就此向中国财保中山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二审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柏特公司认为二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柏特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