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振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涞源县彗星食品厂;冀振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省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彗星食品厂。被告冀振慧,男,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冀振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