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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张建强、李德厚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张建强,李德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住所地:南郑县北大街一号。负责人封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该支行大河坎天汉大道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张建强,男,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无业。被告李德厚,男,生于1955年1月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诉被告张建强、李德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建强、李德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转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