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宋亚琳、杨珊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宋亚琳;杨珊;周小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亚琳,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珊,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新,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上诉人宋亚琳因与被上诉人杨珊、周小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亚琳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70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杨珊、周小新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周小新在2016年向宋亚琳转账的2100元为周小新向宋亚琳的还款,周小新无权要求宋亚琳返还。宋亚琳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后河盛世公司)工作,2016年4月,周小新得知后,主动联系宋亚琳,希望宋亚琳协助其向公司申请车贷。宋亚琳与周小新在2014年底后再无联系,宋亚琳认为周小新没到走投无路都不会与其联系,恳求其帮忙,于是宋亚琳以微信方式向周小新借出2600元,并找后河盛世公司的同事协助其申请贷款。该款项借出后,宋亚琳多次向周小新追收,周小新在2016年期间每次以50元、几百元向宋亚琳还款。二、一审庭审时,周小新未出庭接受询问,所有问题均由周小新的妻子杨珊代为回答,一审以杨珊的陈述作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三、宋亚琳从未主动向周小新索要任何财物,周小新转给宋亚琳的财产均为自愿,转账的时间跨度长达四年,次数多达二十多次,但合计只有四万多元,每次转账的金额多为一千元左右,有的甚至只有五十元,对这些小额的金钱支出,周小新有自主支配权与处置权。从周小新银行卡记录上看到在此期间没有其他消费性支出,可见该款项大部分用于共同开销、共同就餐、共同购物。另外,该费用包括宋亚琳两次宫外孕手术的费用及周小新向宋亚琳支付的营养费、补偿等,不属于赠与。周小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宋亚琳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周小新无权要求宋亚琳返还涉案的款项。四、周小新对宋亚琳的给予出于不法目的,该目的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如果适用返还规则,不仅不能对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起到弘扬作用,反而鼓励助长不法行为,和我国立法目的相悖。五、周小新把款项用于宋亚琳的共同开销、支付补偿的行为没有侵犯杨珊的财产权。首先,杨珊与周小新对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周小新把款项用于与宋亚琳共同开销、支付补偿的行为侵犯了杨珊的财产权,侵犯权利的主体是周小新,与宋亚琳无关。其次,如周小新的行为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是对周小新予以少分其转移、挥霍的那部分财产,不影响杨珊原来应得的财产。宋亚琳没有存在侵犯杨珊财产权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侵犯杨珊的财产权,若杨珊维权,应向周小新主张,并非向宋亚琳主张。六、一审支持杨珊、周小新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让周小新人财两得。2013年时宋亚琳仅21岁,正值青春年华,在周小新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与周小新交往,不仅付出了青春,身体是也遭受到不可逆转的伤害,宋亚琳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者,涉案的款项并非用在宋亚琳身上,且有部分款项是周小新对宋亚琳的补偿,如果全部款项返还给杨珊,在杨珊与周小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返还给周小新,违背了立法目的。七、本案属于恶意诉讼,宋亚琳与周小新在2014年底之后就再无联系,但是之后周小新不断以不同的微信找宋亚琳,且不断向宋亚琳发邮件以表关心,在得不到宋亚琳的回应后,不甘心且多次恶意相对。另外,据宋亚琳了解,周小新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已被多人起诉,周小新为偿还债务,提起本案的诉讼。周小新辩称,1.2016年的2600元是宋亚琳向周小新借的,周小新只是要回宋亚琳应还的部分。2.一审杨珊出庭陈述意见就代表了周小新的意见,二审周小新出庭,确认杨珊陈述的事实属实。3.周小新有汇款记录、宋亚琳向周小新提供的银行卡微信照片及其母亲的银行卡微信照片,能够证明宋亚琳曾主动向周小新索要钱财。4.周小新的日常消费均使用信用卡,而周小新向宋亚琳支出的款项来自其储蓄卡。5.宋亚琳主张的营养费不成立。6.宋亚琳曾向周小新借款20000元未还。杨珊辩称,确认周小新陈述的事实,宋亚琳实际向周小新借款4万多元,一审时少算了7000元,现要求宋亚琳偿还。杨珊、周小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宋亚琳返还款项35700元给杨珊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珊与周小新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3日登记结婚。周小新与宋亚琳于2011年相识,于2013年左右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杨珊发现周小新婚外情,于2013年4月19日逼迫周小新断绝与宋亚琳的关系,周小新当面短信告知宋亚琳,表示为了自己的家人将不再联系。此后宋亚琳与周小新继续联系,杨珊也直接开导过宋亚琳断绝与周小新的来往。2016年下半年以后,周小新与宋亚琳断绝各种往来。杨珊怀疑并从周小新处得知周小新与宋亚琳的交往期间向宋亚琳转账后,要求周小新打印其账户流水。2018年4月,周小新打印其自己名下的账户流水。账户流水显示:自2013年中至2016年期间,周小新通过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共计向宋亚琳转账42700元(其中2016年转账1600元)。杨珊遂于2018年7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权利。诉讼中,杨珊称其主张返还的金额35700元漏算了部分,但同意放弃对其他金额的主张,仅要求宋亚琳返还35700元。一审法院另查明:杨珊称周小新与宋亚琳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周小新在深圳、中山两地工作居住,大约一周之内深圳住4天,中山住3天,周小新在中山居住时基本都回家,杨珊没有发现周小新与宋亚琳同居。宋亚琳经常去深圳找周小新,两人开房被杨珊发现。宋亚琳称与周小新同居过几个月。宋亚琳举证称2016年4月22日,宋亚琳通过手机转账给周小新2600元,称系出借给周小新的,周小新仅还款1600元。杨珊对周小新借款一事不知情,但称同意宋亚琳从周小新转账给宋亚琳的总汇款金额中扣除2600元后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周小新在与杨珊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宋亚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宋亚琳转账42700元,扣除宋亚琳2016年转账给周小新的2600元外,宋亚琳实际从周小新处获取的转账金额为40100元,各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配偶的杨珊是否有权向宋亚琳主张返还该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制。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之间对全部共有财产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就不能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全部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上法律均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原理,即无权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行使物上追及力,只有在受让人构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物上追及力。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体系化地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共有人共同协商一致,否则擅自处分行为无效,仅在婚姻法中赋予了夫或妻这一特殊共有人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中,宋亚琳既不是以合理对价受让取得以上款项,且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接受该财产更非善意,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周小新转移款项给宋亚琳的行为显然未经其配偶杨珊同意,故周小新的处分行为无效,杨珊有权追回。关于宋亚琳辩称的周小新每次转账金额小,周小新对小额的金钱有自主的支配权、处置权。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周小新的确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本案中,周小新赠与财产给出轨对象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该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更不可能定性为婚姻法所赋予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综上所述,杨珊有权追回周小新转移给宋亚琳的全部财产。因周小新同意返还的财产归杨珊所有,是共有人内部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宋亚琳的其他辩解。一、宋亚琳辩解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共同开销、共同就餐、共同购物,并非赠与。对此,宋亚琳与周小新共同消费、就餐的事实肯定存在,但不可能出现由周小新每次共同消费时先转账给宋亚琳再由宋亚琳刷卡消费这种反常的消费习惯。因此,共同消费的款项并非来自该转账而是另有所出。本案扣除宋亚琳转账给周小新的款项后,周小新净转账40100元系对宋亚琳的赠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宋亚琳对周小新有配偶是否知情,无论宋亚琳是善意还是恶意,对其无偿取得使用的财产都应返还。二、关于宋亚琳辩解其也是受害者。首先,不合法不正当的恋爱必定会让双方都会受伤,尤其是女性一方。宋亚琳的受伤害根源在于自己陷入了一段不受法律保护见不得阳光的恋情所致,如宋亚琳所说两次宫外孕,非杨珊、周小新所迫,此种受害非法律评价意义上的权利受害。相对来说,杨珊不仅精神心灵受到无辜的伤害,其合法的财产权也受到侵害。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法律不可能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而对违背公序良俗挑战婚姻制度的受益行为予以保护,这才是违背立法的精神。三、宋亚琳辩解返还给杨珊就是返还周小新让周小新得利,是对法律的玩弄,违背了立法目的。首先,周小新赠与给宋亚琳的款项,原本就属于两夫妻的合法收入,无论回归于谁手中,都不存在杨珊、周小新得利一说,更何况周小新同意返还的财产归杨珊所有。宋亚琳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让周小新人财两得从而觉得不公平,这种感受的根源是将女性定位于可用金钱交换的附属对象,忽视了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平等个体,这是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观念作祟。若法律支持女性付出身心应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就是肯定了以肉体换取金钱利益的正当性,这才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玩弄。至于杨珊选择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至于杨珊选择向宋亚琳追回财产,还是选择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的救济权利,前者对外,后者对内,两者并不矛盾和冲突。且诉讼中周小新同意返还的款项给杨珊所有,不排除杨珊、周小新之间已达成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意思,至于杨珊将宋亚琳返还的款项用于何用途是其自己的权利,非宋亚琳考虑担心的范围。此外,本案审查杨珊、周小新的诉请是否合法,至于杨珊、周小新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是否因资金出现困难,与本案无关。综上,宋亚琳的辩解,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杨珊、周小新仅主张宋亚琳返还35700元,放弃对其他金额的主张,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杨珊、周小新的诉求,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宋亚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杨珊返还款项35700元。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宋亚琳负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杨珊、周小新提供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1张、微信照片1张、微信圈截屏1张,微信群聊天记录2张。证明宋亚琳主动向周小新索要钱财及2015年其与其他人已经存在不正当关系。宋亚琳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确认,但不确认关联性,认为与本案无关,不排除是宋龙飞与周小新之间的个人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周小新要证明的事实;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杨珊、周小新未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原件予以核对,不能证明微信中的人物为宋亚琳本人,宋亚琳也不知道是什么微信群,周小新微信圈截屏不能证明宋亚琳向周小新索要钱物。本院另查明,周小新提供证据的汇款记录汇总如下: 转账人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交易方式 收款人 周小新 2012-7-29 5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2-1 2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2-26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3-13 5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4-3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4-7 3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4-22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5-10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6-29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9-16 10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10-24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11-24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3-12-14 5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1-19 10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1-27 10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3-31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5-8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7-19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7-20 5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7-21 2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4-12-13 5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飞龙 (宋亚琳之弟) 周小新 2014-12-17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5-1-17 1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5-1-28 2000 网银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5-12-27 600 微信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4-22 600 微信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4-22 2000 微信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8-11 3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8-13 3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8-18 4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1-3 1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1-11 5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1-11 5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2-20 1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2-22 1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2-24 1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周小新 2016-12-26 100 手机银行转账 宋亚琳 合计 44800 对2013年9月16日转账给宋亚琳的10000元,宋亚琳称当时周小新说两个人一起去深圳工作,去深圳找工作租房子用,后来没有找到工作,就用掉了,周小新对此予以否认。周小新确认宋亚琳两次宫外孕手术的钱由其支付,但认为宫外孕的小孩不知道是谁的。对在2013年4月19日杨珊知道周小新与宋亚琳关系后双方仍然联系的原因,周小新称是男人犯的错,另外宋亚琳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其出于同情而继续与宋亚琳联系;宋亚琳称周小新告知她其与杨珊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其与杨珊处于分居状态,让她给其时间处理。宋亚琳称其见过杨珊,但杨珊未向其出示过结婚证;杨珊对此确认,但称宋亚琳也没有向其要看过,宋亚琳应该知道其与周小新已经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针对宋亚琳上诉的事实理由,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正如一审判决所述,对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挑战婚姻制度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本案中,违背公序良俗实施破坏婚姻行为的人是周小新,周小新作为一个已经结婚的人,违背婚姻的忠实义务,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宋亚琳发生婚外情;宋亚琳认识周小新时年仅19岁,其结交有妇之夫的周小新未把握分寸固然有错,但在周小新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子,认定其破坏婚姻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过于严苛。从本案证据看,不能认定宋亚琳存在恶意骗取周小新钱财的行为,对宋亚琳认为周小新无权要求其返还涉案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周小新与宋亚琳交往约4年,从周小新提供的证据看,周小新共转账给宋亚琳44800元。对2013年9月16日转账给宋亚琳的10000元,结合宋亚琳与周小新陈述的可信度,本院采信宋亚琳的陈述,认定周小新于2013年9月16日转账给宋亚琳的10000元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综观周小新给宋亚琳的转账记录,除2013年9月16日转账给宋亚琳的10000元外,其余均为小额支出,故本院认定周小新转账给宋亚琳的款项为其有权处分的小额金钱。对宋亚琳认为杨珊无权主张返还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宋亚琳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7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珊、周小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均由杨珊、周小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平春审判员 王小红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