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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x;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鲁x,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x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吴x的财产,申请人鲁x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的(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