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x;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鲁x,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x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吴x的财产,申请人鲁x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的(2011)郸民初字第130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