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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马军录与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录,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录,男。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增权。申请执行人马军录与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澄劳仲裁字(2007)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直接将600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全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