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50.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