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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兆祥与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祥,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唐兆祥,男,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唐兆祥诉被告芜湖市飞阳异型钢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