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晓凯与胡连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凯,胡连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周晓凯,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丰丽,平顶山市商贸城花都窗帘店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连平,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凯诉被告胡连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晓凯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延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