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旗与高建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发晓代理审判员 乔正文人民陪审员 苗让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