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刘清智、刘清芬等与张学义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清智;刘清芬;李建霞;张学义;赵会芳;吕桂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沧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刘清智,男,1976年6月3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刘清芬,女,1977年2月1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李建霞,女,1975年4月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张学义,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赵会芳,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吕桂兰,女,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淑芬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