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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在涛与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姚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涛,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姚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张在涛。委托代理人刘元斌。被告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易智。被告姚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涛与被告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姚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怡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