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07号 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 法定代表人雷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