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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财诉被告梁凤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朱某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梁某某,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