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财诉被告梁凤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朱某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梁某某,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