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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万国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18号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国南。委托代理人:吴泽,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镇大兴村委大兴桥村**号。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121482034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2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2日、出票人杭州天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东源电子有限公司、背书人张家港市平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