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美兰与胡欣、胡志斌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兰,胡欣,胡志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朱美兰,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胡欣,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胡志斌,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朱美兰诉被告胡欣、胡志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