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827号原告路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弓步江,永年县南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苏学芳,女,生于1963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系被告李某某母亲。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弓步江、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学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秋订婚,2004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春天典礼同居。我与被告于2005年2月12日生长女,取名路雅凡,2008年9月24日生次女,取名路雅涵。现两个女儿均随被告生活。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也经常因此回娘家居住。被告每次回娘家后,我都得多次找人去叫,每次被告都索要钱财才肯回来。2011年3月份被告与我生气回娘家居住与我分居至今。后经我数十次找人叫她回家,她都拒绝回来。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两个女儿归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一般,我回娘家居住,是原告母亲把我赶出的,不是我自愿回娘家居住的。我在娘家居住期间,原告也没有找人去叫我回来过。原告要求离婚,必须答应我几个条件,我才答应离婚。一是两个女儿由我抚养,原告给我10万元孩子抚养费。二是要求原告给我补偿费和治疗费。三是要求原告给大女儿上户口,并给两个女儿一处房产。四是要求原告返还我的陪嫁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秋相识订婚,2004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5月14日(农历2004年3月26日)典礼同居。婚后,被告于2005年2月12日生长女,取名路雅凡,于2008年9月24日生次女,取名路雅涵,现两个女儿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因家务琐事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八年之久,且生有两个子女,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时有吵架生气现象发生,但原告未能提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珍惜共同创建起来的家庭,关爱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