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