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夏某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