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双强、司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双强;司雨红;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员。被告王双强,农民。被告司雨红,农民。被告王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强、司雨红、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44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