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岑金岳与毛建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金岳,毛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岑金岳,农民。被执行人:毛建达,农民。本院在执行岑金岳诉毛建达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建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毛建达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岑金岳人民币2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