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周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周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周某某,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达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4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4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周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