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81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 被告郝某某,男,18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