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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81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 被告郝某某,男,18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