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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腾染整有限公司与吕明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兴腾染整有限公司;吕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绍兴县兴腾染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20712-1)。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法定代表人:沈兴良。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兴腾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明亮承揽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兴腾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