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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潘田茂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田茂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田茂(曾用名:潘田远),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田茂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田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起,被告人潘田茂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经营的位于本区大碶街道王隘村名为“宏达家电”的店内非法销售盗版光碟。2012年5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600张DVD光盘。经鉴定,该600张DVD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田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及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田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田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田茂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600张,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