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处交通运输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吕东波;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
案由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33号原告吕东波,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河北省南宫市南便乡北便村人,现住石家庄市柏林**2-1-102。被告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所在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宿建业,处长。委托代理人马昌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新华,男,该处法制科科长。原告吕东波诉被告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东波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东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东波负担。审判长 韩 红陪审员 张吉刚陪审员 翟洪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冬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