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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薛田福与杨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田福,杨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薛田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邮政小区,退休职工。被告杨亚刚,男,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现住华凡小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田福与被告杨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田福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田福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