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狮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天情、洪天付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天情,洪天付

案由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狮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洪天情,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并谊,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洪天付(系申请人洪天情之兄),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洪天情申请为失踪人林马内财产变更代管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洪天情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失踪人林马内之子。2012年4月18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宣告林马内失踪;2、指定洪天情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现申请人洪天情没有能力继续管理林马内的财产,且本人同意变更洪天付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请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洪天付为失踪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失踪人林马内系石狮市种子管理站退休干部,2009年1月30日从其居住的该单位宿舍楼外出后失踪。申请人洪天情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林马内失踪。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狮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1、宣告林马内失踪;2、指定洪天情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以没有能力继续管理林马内的财产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变更被申请人洪天付为失踪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常年在外地经商,没有能力继续管理失踪人林马内的财产,被申请人洪天付符合代管人资格且愿意代管,申请人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申请人洪天情的代管人身份;2指定洪天付为林马内的财产代管人。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自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