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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磁民初字第92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不足一月于××××年××月××日结婚,因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无共同语言,尤其被告整天无所事事,酗酒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在婚后夫妻生活中经常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2月22日被告不顾原告身体残疾,再次找茬生气,辱骂原告,由此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致满脸是血,当日原告由娘家人带回家,被告不闻不问,使原告伤心至极,原、被告夫妻感情因此彻底破裂。现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婚后没有吵过架,感情不错。1、同意离婚。2、原告返还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2011年12月22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被告家,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2月12日,被告去原告继父家索要彩礼时,双方发生争执后打架,被告将电动车用脚踹倒后离开。庭审中,被告称其姑姑分别给原告母亲和姨夫彩礼款各10000元,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而原告只承认其母亲收到被告姑姑给付的彩礼款10000元,并同意在此10000元中部分返还,同时要求由自己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讲武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明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以致两人感情不和,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一个多月即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致使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彩礼款,被告称其姑姑分别给了原告母亲和姨夫各1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对其主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只承认其收到被告彩礼款1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所得彩礼款为10000元。因原告同意在10000元彩礼款中部分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5000元。原告要求由其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告常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张某彩礼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王永贵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