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蒯磊与陈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磊,陈学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968号原告:蒯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学朋,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蒯磊与被告陈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蒯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蒯磊负担。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