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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继红,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1月相识,1992年1月24日俩人领取了结婚证,随后于1991年腊26曰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感情较好。婚后我们生育两个男孩。2010年过完春节被告便外出打工,同年11月给家里打来电话称其过年回家,可后来便杳无音信,经我多方寻找至今已近2年音信全无,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雷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24日俩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1991年腊月26日俩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1月23日,原、被告生育长子雷某甲(现在外打工),1995年2月22日生育次子雷某乙(现在校上学)。2010年3月,被告雷某某同家人商量好后一人去银川打工,同年11月份被告给家人打回电话称其过年回家,此后便无消息。2012年春节过后,原告李某及被告亲属去银川多方寻找亦无消息,无奈回到合阳后,在合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亦未查找到任何线索。2012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且婚初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已建立起牢面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10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特别是自2010年11月后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确实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但被告亦是为了改善家庭环境而出外谋生,其行为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巿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