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过之文、赵冠德拐卖妇女、王正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之文,赵冠德,王正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0024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过之文,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文盲,安徽蒙城县人。2012年3月28日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冠德,男,1949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49********,汉族,文盲,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立仓镇老营村大赵庄****号。2012年3月28日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正廷,男,1943年6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43********,汉族,文盲,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蒙城县立仓镇二郎村西王庄*号。2012年3月28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之文、赵冠德拐卖妇女罪、王正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之文、赵冠德、王正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过之文在楚村镇大兴集遇到一精神失常妇女陈集体,被告人过之文将该女带回自己的住所。又将该女带到被告人赵冠德家要求赵冠德联系买主将该女卖出,经被告人赵冠德联系将陈集体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立仓镇二郎村西王庄王正廷,该女在王正廷家生活几天后外逃,至今下落不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过之文、赵冠德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廷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过之文、赵冠德、王正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过之文在楚村镇大兴集拾破烂时遇到一精神失常妇女陈集体,过之文将陈集体带回自己住所。后通过被告人赵冠德介绍,以1200元钱的价格将陈集体卖给王正廷,陈集体在王正廷家生活几日后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过之文供述,2011年农历6、7月份的一天,我到大兴集拾破烂碰到一个傻妇女,五十岁左右,不讲话应该是个哑巴。我拾破烂时她跟着,并跟到翻水站(过之文住所),天黑后安排她睡在翻水站。第二天出去拾破烂回来她还在翻水站没走。这样过了两天,大兴集逢集我去拾破烂时碰到赵冠德,就跟他讲拾了一个傻女人,赵冠德讲你把她带到我那去,我找个人卖了,卖的钱咱俩分。第二天上午,我就带着傻女人到赵冠德家,赵冠德让我和傻女人在他家等着,他骑自行车出去联系人。等到第二天下午,赵冠德从外面回来讲联系到人了,1200元价格卖给人家。第二天早上,赵冠德领着我和傻女人到顺河街东头路边,等了一会来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子,他看看傻女人,就掏1200元钱给我,接着这老头子就领着傻女人走了。供述证实其拐骗一精神失常妇女,并通过被告人赵冠德将该女出卖给他人。2、被告人赵冠德供述,2011年农历6、7月份的一天,小过(过之文)领个女人来我家,说是人贩子弄来的,叫帮忙卖掉,我让他俩在家等着,就骑自行车到王庄找老王(王正廷),问他可买,老王讲买,老王到我家看了那个女人,并和小过谈好价,他俩约定第二天上午在顺河集上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后在顺河集老王交给过之文1200元钱,把那个女人领走了。供述证实通过其居间介绍,过之文以1200元的价格将拐骗的妇女出卖给王正廷。与被告人过之文的供述一致。3、被告人王正廷供述,2011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赵小黑(赵冠德)跟我讲,他家来个女的,是姓过的老头带来的,问我可要,我就跟随他到家看一下。到他家之后,看见那个女人有点傻,然后姓过的就谈价钱,他开口要1600元,我没这么多钱,后约定第二天到顺河集上见面再谈。第二天在顺河街上,我给姓过的1200元钱,他同意了,后我就领着那个女人回家了。供述证实通过被告人赵冠德介绍,其以1200元的价格从姓过的老头手中购买一妇女。4、证人赵中成证言,证实其妻陈集体脑子有点问题,有点傻。2011年7月12日,其带着妻子陈集体到凤台县大兴镇赶集时,陈集体走失,经打听是被蒙城县楚村镇过之文领走的,后找到过之文要人,过之文把其带到赵二黑(赵冠德)家,到赵二黑家后过就问赵“你把那个女人卖到那去了”,赵二黑说“人是你拉过来的,是你找人卖的,我不知道”,过、赵二人发生争吵,互相推卸责任,其就拨打了报警电话。5、证人王伸峰证言,证实王正廷是其父亲,2011年的一天,其父领一个女人回家,该女大约五十岁,是个傻子,与其父生活几日后就出走了。6、证人于士美证言,证实2011年5月16日其与被告人赵冠德同居生活,同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楚村有个姓过的老头带一个傻女的到其家中,俩人在其家中过了一夜,第二天早晨走的。7、证人施良合证言,证实2011年秋的一天,其在卖破烂回家的路上,遇到小学(过之文)领着一个傻女人,小学让其用电瓶三轮车送他和傻女人到立仓镇顺河的四里赵庄,后因路况不好,其将二人送到楚村镇七里村就停了,小学给其十元钱车费。8、归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归案的经过。9、被告人过之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过之文出生于1954年7月8日,系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卢沟村门东过庄人。10、被告人赵冠德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冠德出生于1949年8月7日,系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营村大赵庄人。11、被告人王正廷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正廷出生于1943年6月7日,系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二郎村西王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过之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被告人赵冠德居间介绍出卖被拐骗的妇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正廷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冠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正廷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过之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赵冠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三、被告人王正廷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陆前进审 判 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