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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延峰与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潘成楼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延峰,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潘成楼,潘丁,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21-1号申请人:秦延峰,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潘成楼,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丁,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钢,、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大众布业有限公司厂内。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潘成楼、潘丁、潘钢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潘成楼、潘丁、潘钢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布业有限公司、潘成楼、潘丁、潘钢的财产保全。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